在山西大同,44岁的马先生在一次驾驶途中,因按喇叭提醒挡道者而遭到了12人的围殴,其中6人参与了殴打。事件发生在2024年4月22日晚上大约9点50分,地点在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一家饭店门口 。马先生在冲突中保持了克制,没有还手,最终医院诊断为头部、腹部和腿部的软组织挫伤,构成轻伤 。
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最初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3名涉事者刑事立案,但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后,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,其中一名主要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 。马先生对此表示不满,认为所有参与殴打的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。
有律师分析,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害的法益不同。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,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。马先生的情况理论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,因为他在公共场所无故遭受攻击,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侵害 。如果马先生对检察院的决定不服,他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复核,要求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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