鼓励外资企业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等业务
◎记者 李雁争
工业和信息化部10月23日组织召开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座谈会,正式启动北京、上海、海南、深圳四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。
近年来,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工作不断深化,推动开放业务范围逐步扩大,开放地域范围持续拓展,外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。截至今年9月,获准在华经营电信业务的外资企业增加至2220家。
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表示,北京、上海、海南、深圳四个地区正式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,标志着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迈入新阶段。要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,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,打造立体化安全监管体系,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,为推进新型工业化、发展新质生产力、构建新发展格局注入新动能。
金壮龙表示,要树立系统观念,加强制度设计和科学规划,强化协同联动和工作衔接,细化配套举措,做好开放任务和保障措施的落实。要筑牢底线思维,压实企业主体责任,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。要发挥标杆示范作用,认真倾听外资企业的发展诉求,做好政策宣贯辅导,优化服务管理,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。要做好试点总结工作,探索更多新业态新动能,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的平台。
今年4月,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《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》。根据通告,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、海南自由贸易港、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。四地所属省(直辖市)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试点的实施方案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,并作出批复。此次座谈会上,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北京、上海、海南、深圳四地发放开展试点复文,这意味着四地的方案都通过了评估论证。
根据通告,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(IDC)、内容分发网络(CDN)、互联网接入服务(ISP)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,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(互联网新闻信息、网络出版、网络视听、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)、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。
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,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,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,接受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,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,并根据试点实施情况,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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